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检察员参与巡回检察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效性,规范行业专家参与监狱巡回检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聘请特约检察员参与巡回检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石嘴山监狱开展巡回检察,可根据需要邀请石嘴山市相关行业专家参与。
第三条 受邀请人员在检察官领导下参与巡回检察工作:
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石嘴山监狱开展巡回检察,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技术等事项,需要专业力量协助的,可以邀请相关单位选派本行业专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在检察官领导下统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参与巡回检察的行业专家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监狱监管改造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检察官通报。对情节轻微、可当场纠正的,检察官可以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建议;对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检察官应按监督程序依法办理。
第五条 行业专家参与巡回检察的工作情况,应当在巡回检察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巡回检察官办案组。
第六条 行业专家在巡回检察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影响巡回检察工作正常开展的,由本院向受邀单位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由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