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HONG GUO ZI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HONG GUO ZI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HONG GUO ZI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检察员参与巡回检察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效性,规范行业专家参与监狱巡回检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聘请特约检察员参与巡回检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石嘴山监狱开展巡回检察,可根据需要邀请石嘴山市相关行业专家参与。
第三条 受邀请人员在检察官领导下参与巡回检察工作:
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石嘴山监狱开展巡回检察,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技术等事项,需要专业力量协助的,可以邀请相关单位选派本行业专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在检察官领导下统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参与巡回检察的行业专家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监狱监管改造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检察官通报。对情节轻微、可当场纠正的,检察官可以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建议;对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检察官应按监督程序依法办理。
第五条 行业专家参与巡回检察的工作情况,应当在巡回检察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巡回检察官办案组。
第六条 行业专家在巡回检察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影响巡回检察工作正常开展的,由本院向受邀单位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由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